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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足球比赛纪律处罚条例


2011-03-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依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大学生足球协会章程》、《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章程》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中国大学生足球协会、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所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全国学生足球比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中国大学生足球协会、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处罚决定。

  第五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己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各参赛队运动员均不得染发、蓄长发、留怪异发型(含光头)以及佩带任何饰物,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竞委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按本规定第一条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人民币1000-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全国通报。

  第八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指责、诋毁、漫骂、吐唾沫、打手势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2场,并处100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并处20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并处200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并处30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九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并处3000元罚款;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4场,并处40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3场,并处400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并处50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条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国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元并进行全国通报。

  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大、中学生足球协会组织的集训及其它活动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加重处罚。

  上述人员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裁判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禁赛;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三)球队:罚款:5000元。

  教练员、运动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认定为俱乐部行为,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运动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赛区委员会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处停赛1场,并处1000元罚款;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并处2000元罚款;

  (三)运动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运动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视为运动队行为。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运动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大、中学生足球协会组织的冬、春集训、以及其他各类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的,处停赛1场。其中:

  (一)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作累计;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罢赛论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O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循环赛);

  (四)取消参加学校系统足球比赛的资格一到五年;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在比赛中,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的,视不同情形、情节,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非正常比赛:

  (一)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二)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比赛的参赛球队或运动员,给予下列处罚:(一)罚款4000元;

  (二)停赛;

  (三)禁赛;

  (四)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循环赛);

  (五)取消参加学校系统足球比赛的资格;

  (六)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按情节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吸烟、饮酒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人民币100—500 元罚款,直至取消比赛资格;教练员、裁判员酣酒者一经发现处以人民币500-1000元罚款,直至处分;裁判员将不被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第二十四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并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0—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队,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并转给其所在单位备查。建议单位酌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的罢赛,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条 承办各种年度联赛的赛区,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或伤及人身的任何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或强行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视情节轻重对该赛区处以10000元罚款或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三十一条 参加年度联赛运动队的所在学校必须选派一名负责人对球队、球员的违纪行为承担必要责任。如出现违纪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该队参赛资格1—5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运动员资格,由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违犯竞赛纪律的,由竞赛监督委员会会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报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备案。对与竞赛无关的违犯纪律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在事后24小时内,向赛会纪律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另附相关资料,赛会纪律委员会应在60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情况紧急的,可先作出临时决定,再作出最后决定。

  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赛会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不思悔改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技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六条 停赛处罚期超出同一项比赛期限的,其效力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大、中学生足球协会主办的其他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同一项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三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申诉;

(一)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擅自退出比赛作出的处罚;

  (二)对非正常比赛、贿赂行为作出的处罚;

  (三)因观众破坏赛场秩序、发生暴力事件、严重干扰比赛而对运动队、赛区委员会作出的10,000元以上罚款、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取消参加学校系统足球比赛的资格的处罚。

  (四)认为不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汇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大、中学生足球协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运动员或运动队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参照《全国学生足球比赛纪律处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系统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给予处罚的教练员、运动员,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大、中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视教练员、运动员违规违纪情况,参照《全国学生足球比赛纪律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和《中国大学生足球协会章程》、《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章程》、《竞赛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足球分会章程》、《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足球分会章程》及本办法所列纪律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项比赛”系指前后衔接的一项赛事或联赛的一个赛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系指参与运动队管理或随队参赛、参加集训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

  第四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禁赛处罚应视行为情节和后果确定禁赛期限。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足球分会章程》、《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足球分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办法酌情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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